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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5.19 渝国税函〔2004〕3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便于全国普通发票的统一识别和查询,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统一管理,做好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准备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 国税函〔2004〕5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统一编制重庆市国税系统普通发票代码和号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

(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原则

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发票代码)由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从左至右排列:

第1位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代码,1为国家税务局,2为地方税务局,0为总局。

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的前4位数,我市为5000,总局为0000。

第6、7位为年份代码(如2004年以04表示)。

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1为工业、2为商业、3为加工修理修配业、4为收购业、5为水电业、6为其他。

统一发票第9、10位编码为00;第11位为联次,第12位为金额;0为电脑版,1为万元版,2为十万元版,3为百万元版,5为千元版,6为百元版(发票编码附后)。企业衔头发票的编码原则为前8位与统一发票编码方法一致,第9、10位以各区县(市)局的上报代码为准,如万州区为01、涪陵区为02等;为了防止重号,11、12位由市局按照各区县(市)局申请印制发票的企业的顺序编制,代码字体规格比照发票号码的字体规格印制。“即开型”有奖发票9、10位为50。

(二)发票号码(即发票顺序码)由原来的7位升为8位,统一印制在右上角,第一排为分类代码,第二排为发票号码。

(三)发票号码规格

发票号码机采用哥特字体。号码机的规格为:字高3.34mm,字宽11.86mm,字笔道0.34mm,字间距0.99mm,字号总长21.81mm。卷式发票号码机规格为:字高3mm,字宽1.66mm,字笔道0.32m m,字间距1.19mm,字号总长21.61mm。

二、为了保证新旧分类代码发票号码的顺利衔接,全市统一分类代码发票号码启用时间为2004年7月1日,原发票号码使用到2004年12月31日止。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因此,今后我市印制的各类普通发票和企业自印发票都不得少于三联。

四、为了编码需要,根据发票使用情况,取消商业批发发票,将原来的商业批发发票统一归并在商业发票内,交通维修发票归并在加工修理修配内,统一使用修三万发票,同时对个别不适应工作实际的大面额发票作适当调整。

五、普通发票的规格、防伪用品的使用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各区县(市)局接此通知后,应将普通发票升位和增加“分类代码”的情况立即告之用票单位。各级国税机关和用票单位应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计划管理,以免造成浪费;如因计划不周而造成浪费,一律自行负责。


附件1:普通发票分类代码

(一)工业类

工五十万:150000410052

工五万:150000410051

工四十万:150000410042

工四万:150000410041

工四千:150000410045

(二)商业类

商业五十万:150000420052

商业五万:150000420051

商业四十万:150000420042

商业四万:150000420041

商业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