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11-07 桂国税发〔2006〕1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桂国税发〔2008〕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2011)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现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的《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反馈。
附件:
1.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2.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销售收入备案清单(略)
3.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表(略)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保障国家出口免税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 (
财税字〔1995〕92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实行免税管理的货物,是指自产货物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规定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
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委托出口非自产货物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税。
第三条 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
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应在第一笔委托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向所在地县(区)级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办理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免税申请。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无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
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不需提供,但应提供第一笔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二)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
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不需提供);
(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由各市级国税局明确)。
已办理出口免税认定的
小规模纳税人如发生变更、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中止出口免税事项的,应于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撤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区)级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额的计算。
(一)增值税免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应按出口离岸价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免税额。
增值税免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二)消费税免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或出口销售额予以免征。
1 出口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免税额=应税消费品出口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 对出口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免税额=应税消费品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征税率
2 出口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免税额=应税消费品出口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应税消费品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征税率
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以出口发票上注明的离岸价为准(委托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或受托方开具)。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国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等。如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的,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税。主管国税机关有权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第五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备案和免税核销的申报。
(一)出口货物免税备案的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在货物出口后,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持以下凭证和资料向所在地县(区)级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和免税备案申报手续。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
小规模纳税人)和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其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备注”栏应注明当月出口货物的免税销售收入总额;
2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销售收入备案清单(见附表1,以下简称“备案清单”),其中的出口货物免税销售收入(人民币)“合计数”栏应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备注”栏的出口货物免税销售收入总额相一致;
3出口合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复印件)和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出口发票(退税联);
4出口销售明细账(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复印件);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由各市级国税局明确)。
(二)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的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于规定的期限内按月收齐下列凭证,如实填写《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表》(见附表2,以下简称《免税核销申报表》),在纳税申报期内向所在地县(区)级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出口货物的免税核销手续。如凭证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纳税申报期,可在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
1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