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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 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继续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省境内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随征个人所得税。由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打印“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字样。

二、扣缴义务人在向自然人支付应付款项时,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预扣预缴或未代扣代缴税款的,自然人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四、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省内各级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