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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1-05-23                                                            沪税进〔2001〕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废止


各区县税务分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0〕16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上海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执行《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应向退税机关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具体表格样式见附件2),经退税机关确认盖章后,作为"免、抵、退"税申报进口料件的依据口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相应的复出口货物销售收入,不得作为外销收入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应持"加工贸易批准证"(三联)、进口合同(复印件)、出口合同(复印件),到退税机关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待从海关取得加工贸易手册后,再到退税机关申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