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预〔2018〕9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
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
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2018年3月15日
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做好跨市总分机构
企业所得税收入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参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2〕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预〔2012〕45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意见》 (
鲁政发〔2013〕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我省(含青岛市)境内,且跨市(指设区的市,含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下同)设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总分机构)。
第三条总分机构
企业所得税在维持现行中央、省、市及市以下分享体制不变的基础上,实行“统一计算、两级预缴、汇总清算、分级管理”的税收征管和预算分配办法。
第四条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第五条两级预缴,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按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在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由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分别就地分期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第六条汇总清算,是指年度终了后,总分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
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第七条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实行本办法。
第九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按本办法计算有关分期预缴
企业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及分配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税款预缴
第十条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第十一条总机构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上年度总机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在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并及时通知到二级分支机构。总分机构所缴纳税款收入按我省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分享60%、市及市以下分享40%。
第十二条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总机构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4项“跨市县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
第十四条在青岛市境内的跨市总分机构
企业所得税,除上缴中央60%外,其余部分的分成比例按青岛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分摊税款计算
第十五条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总机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总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
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参与分摊。总分机构分摊预缴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
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摊税款=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或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总机构或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机构营业收入/总分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机构职工薪酬/总分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机构资产总额/总分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
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当年二级分支机构撤销,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以及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总分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二级分支机构等三种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营业收入,是指总分机构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中实现的全部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营业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的营业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手续费、佣金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的营业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职工薪酬,是指总分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总额,是指总分机构在12月31日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合计额。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上年度总分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总分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数据。
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总分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计算确定的分摊税款比例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后30日内,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并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缴纳税款。
第四章汇总清算
第二十一条总分机构应当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分别办理汇算清缴。
第二十二条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省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补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不包括当年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多缴的税款,由总分机构按照预缴的分摊比例就地办理退库,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
企业所得税税款。如办理退库,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构开具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1010448项“跨市县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
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分机构按照预缴的分摊比例就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