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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国税发[2006]173号 2006-11-23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我省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特制定《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类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
小规模企业是指: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三)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非企业性单位;
(四)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
第三条 小规模企业以及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主管国税机关应派员到其生产、经营场所在地核实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
第四条  小规模企业的征收率根据其实际经营行为按下列方式进行确定,实行一年一定。
(一)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征收率为4%;其他小规模企业征收率为6%;
(二)原认定为小规模商业企业,上一年度货物批发或零售销售额不超过企业全部销售额50%的,征收率调整为6%;原认定为其他小规模企业,上一年度货物批发或零售销售额超过企业全部销售额50%的,征收率调整为4%。
(三)新开办的小规模企业,暂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主营范围确定其征收率。
第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掌握小规模企业合并、分立、破产等信息;了解小规模企业外出经营、注销、停业等情况;及时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化的其他情况,督促小规模企业按规定办理相关税务事宜。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小规模企业的户籍管理,加强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地税等部门户籍信息交换。
第六条  小规模企业应按照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写财务报表、完善财务核算,准确、完整、提供会计信息。
小规模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使用计算机记帐的还应将会计核算软件报送备案。
小规模企业应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第七条  小规模企业按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账、日记账、明细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相关账户,准确核算增值税及其它经营业务。
第八条  小规模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据实报送申报表、财务报表及其它资料,其申报方式可自行选择,但采取邮寄申报、数据电文方式应报主管国税机关批准。
第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小规模企业申报时,可将小规模企业申报表与当月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进行比对。申报表中的销售额应等于或大于当月开具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合计数,否则按异常申报处理。
第十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对小规模企业采取查帐征收方式征收增值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四)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国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五)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一条  主管国税机关按下列方式核定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似的小规模企业税负水平核定。
(二)小规模商业企业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核定销售额=(商品成本+支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其他费用)×(1+成本利润率)÷(1+征收率)
应纳税额=核定销售额×适用征收率
(三)其他小规模企业按照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成本核算或者测算核定:
核定销售额=(原、辅材料、燃料、动力成本+支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其他费用)×(1+成本利润率)÷(1+征收率)
应纳税额=核定销售额×适用征收率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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