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05〕187号 2005年11月8日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和保留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省国家税务局《
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下发后,一些地区反映在执行中有关问题难以掌握,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收购发票开具问题
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收购鲜活、易腐败变质的农业产品或在收购旺季且收购量较大的收购业务,可以汇总开具收购发票,但必须附《农业产品收购明细清单》,内容包括:销货人名称、身份证号码、地址、数量、金额等(式样附后)。《农业产品收购明细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记帐联和抵扣联的后面。
二、关于在异地收购农业产品使用收购发票问题
(一)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在本省以内跨市(设区市,下同)收购农业产品时,应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按规定到当地税务机关领购收购发票。收购地税务机关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按规定发售收购发票。
(二)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在本市内跨县、区收购农业产品时,可使用所在地税务机关领购的收购发票。
(三)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到本省以外的地区收购
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