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行业税收管理的意见【全文废止】
2002.11.22 川国税发〔2002〕1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关于加强白酒行业税收管理,省局已多次发文,但有的地区在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结合总局对我省白酒行业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提高对国家制定的酒类税收政策的认识,顾全大局,做到依法征收,确保酒税政策在我省的贯彻落实。特别是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84号
),各地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不得拒绝执行或摘变通执行,不得搞包税和变相包税,不得搞定期定额、目标管理,不得擅自减、免、缓税。
二、白酒企业外购酒精或酒生产白酒,必须严格按酒精或酒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精或酒所用原料划分不清或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税率征税。
企业外购酒精或酒作原料生产白酒,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证明,经审查核实后,按适用税率征收,对不提供原料证明的酒厂,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
三、凡用粮食、薯类等原料与丢槽混合酿造的酒,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
四、白酒包装物随白酒一并征收
消费税。坚决纠正扣除包装物征税行为。白酒计量标准一律按每市斤(500克)计算。不准将低度酒折算成高度酒计算重量,以确保从量征收
消费税政策执行到位。
五、对省局制定的《
四川省白酒生产业户税收查实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 (
川国税发〔2002〕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