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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征[1996]12号 浙地税征[1996]13号 1996-01-17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5〕22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凭“外出经营证”到外地施工,经营所得由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计征企业所得税。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执行这项规定,加强对外来施工企业的税收管理;同时,对本地建筑安装企业使用“外出经营证”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清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二、我省赴沪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证”和企业所得税管理仍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征[1995]1号《关于加强对跨地经营建筑企业税收征管的通知》规定办理。现重新明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