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1-05-23 沪税进〔2001〕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沪国税法[2009]9号)规定,本市补充意见第二、三条废止
各区县税务分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165号
,以下简称《
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上海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执行《
通知
》第三条规定的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应向退税机关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具体表格样式见附件2),经退税机关确认盖章后,作为"免、抵、退"税申报进口料件的依据口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相应的复出口货物销售收入,不得作为外销收入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应持"加工贸易批准证"(三联)、进口合同(复印件)、出口合同(复印件),到退税机关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待从海关取得加工贸易手册后,再到退税机关申请取得"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并按照加工贸易手册填列"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向退税机关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手续。退税机关在对企业填列的"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加盖已审核章,除按规定退还企业外,还应于次月10日前将加盖已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