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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1990.07.02 辽税政四字〔1990〕2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各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函发〔1990〕4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省局〔1989〕辽税政四字326号第3条的规定停止执行,统按新计税办法贴花。


附件: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0〕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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