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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宁地税规字[2011]1号 2011-4-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
(一)预征范围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的,均应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
(二)预征率
除普通标准住宅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其他房地产按以下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1、独栋商品住宅:5%;
2、商业、办公等生产经营类房地产:3%;
3、独栋商品住宅之外的住宅类等房地产:2%。
纳税人开发不同类型的房地产的,转让收入应按房地产类型分别核算,不能区分不同类型房地产转让收入的,按转让房地产中预征率最高的房地产类型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房地产类型界定
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类型,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无法据其认定或者转让的房地产与许可规定不相符的,根据转让房地产的实际形态或用途确定。
(四)申报期限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房地产转让预售收入次月1-15日内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五)国土部门代征土地转让过程中土地增值税
国土部门代征土地转让过程中土地增值税的,按独栋商品住宅之外的住宅类等房地产预征率2%预征,即按土地转让收入乘以2%为应预征土地增值税税款。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
(一)关于核定征收的确定
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规定应当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应由分县局土地增值税清算领导小组确定。
(二)关于核定征收率
纳税人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情形除第二款和第四款外应当核定征收的,按以下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独栋商品住宅:8%;
2、商业、办公等生产经营类房地产:6%;
3、独栋商品住宅之外的住宅类等房地产:5%。
纳税人开发不同类型的房地产的,转让收入应按房地产类型分别核算,不能区分不同类型房地产转让收入的,按转让房地产中核定征收率最高的房地产预征土地增值税
对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第四款情形应当核定征收的,不分房地产类型,一律按取得转让收入的8%计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类型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界定。
三、自本公告执行之日起,以下文件或文件条款废止:
1、《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宁地税三发(1996)123号
2、《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南京市国土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 宁地税发(1998)252号 、宁国土[1998]220号)第三条第4款。
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 宁地税发(2002)243号)第二条。
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宁地税发[2004]71号)
5、《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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