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2号
)规定,本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2号
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2号
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第八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现将新修订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1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及其
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
》)及其
施行细则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50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
)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是因纳税人凭证管理等方面的原因,难以适用“三自贴花”和汇总缴纳的申报方式情况下,采用核定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进行印花税征收缴纳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相应的应税凭证类型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其应纳印花税: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告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四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类型范围是《
条例
》中所列举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十一种应税凭证。
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人对于已核定的应税凭证类型以外的其他应税凭证,仍按现行印花税相关规定采取“三自贴花 ”或汇总缴纳印花税。
第五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应税凭证类型、行业类型、应税凭证计税项目、核定比例确定,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见附件)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六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算公式:
应缴印花税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项目金额×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向采取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第八条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其应税凭证适用的行业类型、应税凭证计税项目、核定比例等,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调整。
核定期限满一年,纳税人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应税凭证适用的行业类型、应税凭证计税项目、核定比例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核定内容进行调整,同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