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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间接出口产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间接出口产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二〔1995〕84号 1995.07.24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规定,全文废止

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39号)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现将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以下简称间接出口)如何办理免征增值税消费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免税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使用的原材料必须是进口的、并由海关列入进料加工监管、建立核销手册;

(二)必须具有健全和专门的账册及财务管理制度;

(三)购销企业之间签有较为详细的供货合同;

(四)购销产品均以外汇进行结算(〔94〕汇管函字第169号文件规定);

(五)购销企业之间均为外商投资企业;

(六)再加工、装配后的产品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