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8.20 辽国税函〔2007〕3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2006年1月全省统一应用总局综合
征管软件以来,省局为充分发挥系统功能,强化税源管理,有效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
》的通知要求,制定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纳税人财务报表信息采集录入工作的通知》(辽国税函[2005]581号),明确了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和申报附表报送内容、录入范围、方式和时间,并实现了纳税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上报财务报表。近期省局通过分析应用财务报表发现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财务报表仍然重复,存在表式不一致,时间不统一,综合
征管软件采集的财务信息不规范,数据质量不高,财务报表数据利用率低等问题。为减轻纳税人负担,规范纳税人财务报表信息采集录入工作,提高财务信息在税源管理中的作用,省局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规范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范围。
按照税收《
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对此国税部门管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纳税人和只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均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纸质财务报表表式即可按财政部规定的表式也可按总局综合
征管软件中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报表表式报送。但财务会计报表电子信息必须按综合
征管软件中的报表表式录入。
二、简并纳税人报送报表种类。
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纳税人财务报表实行“一户式”存储,实现信息共享,不再要求纳税人按税种或者在办理其它涉税事项时重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鉴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附表“5资产负债表”、“附表6损益表”与纳税人报送的财务报表内容基本一致,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其报送的财务报表可视为报送增值税申报表附表5、6,故从2007年10月份征期开始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报附表5、6。
三、明确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
为确保纳税评估分析所需纳税人财务数据及时采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两种财务报表按月报送,时间为月度终了15日内,“现金流量表”按季报送,时间为季度终了15日内;增值税小规模企业纳税人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上述三种财务报表按季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