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3.02 大国税发〔2005〕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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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国税局、地税局、各稽查局,国税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大连市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所涉及的税种为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所有税种(不包括代征的基金和规费等)。
第四条 税务机关通过评估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履行纳税义务情况,按设定的评定标准,将纳税人的
纳税信用等级设置为A 、B、C、D四个信用等级,并在A级设立 AA 、AAA两个附加信用等级,实行分等级管理,合理有效地配置征管资源。
第五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税务机关按标准实行定量、定性考核的考评方法对
纳税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第七条 纳税人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跟踪评估和分类管理制度。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后,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纳税人的纳税诚信情况,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适时调整其
纳税信用等级。
第二章 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一)税务登记情况 (15分)
1.设立税务登记;
2.扣缴税款登记;
3.变更税务登记;
4.税务登记证件使用;
5.年检和换证;
6.银行帐号报告;
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8.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情况
(二)纳税申报情况(20)
1.按期纳税申报率;
2.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
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
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
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情况。
(三)帐簿、凭证管理情况(10分)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
2. 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3.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四)税款缴纳情况 (20分)
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
2.欠缴税款情况;
3.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五)发票管理(10分)
⒈发票领用情况;
⒉发票开具情况;
⒊发票使用情况;
⒋发票保存情况;
⒌发票缴销情况。
(六)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10分)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七)主管税务机关综合评分(10分)
(八)工商、海关等有关执法部门提供的纳税人社会诚信方面的情况。(5分)
上述考核内容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
第九条 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 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一)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
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三)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四)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考核评分在95分以上且上一评定年度已被评为A级
纳税信用等级的为A A 级信用等级;考核评分在95分且上一评定年度已被评为A A级
纳税信用等级的为A A A级信用等级。
第十条 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
第十一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
(一)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的;
(三)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
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
(四)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五)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帐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第十二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一)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
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第三章 评定组织
第十三条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成立大连市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定委员会),负责大连市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基层局分别成立基层局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评定委员会)负责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 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评定委员会按照评定内容和标准对纳税人的信用等级首先进行初评,市评定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并确定纳税人的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 对总机构设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而分支机构设在我市,且该分支机构已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并单独向我市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该分支机构具备评定
纳税信用等级的主体资格条件。对总机构设在我市,而其分支机构也设在我市的,税务机关可统一对总机构实施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类管理,其分支机构不具备单独评定
纳税信用等级的主体资格条件。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六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纳税人的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评定年度内3月5日前,完成纳税人
纳税信用等级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的结果上报到市评定委员会。市评定委员会于3月底,完成对全市纳税人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七条 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评定委员会应按照市评定委员会确定的统一评定时间,广泛宣传并及时通知纳税人参加评定,向纳税人发放《大连市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申请表》(表样见附件2)。
第十八条 A级(含AA、AAA)及需要申请评定为上一信用等级的纳税人,需由纳税人分别向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纳税人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评定委员会受理纳税人提出的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应按规定内容进行审查,并按照评定标准进行初评,填写《大连市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审核表》(表样见附件3)。
申请评定A级(含AA、AAA)
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及申请评定为上一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证件的副本和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二十条 A级(含AA、AAA)及申请评定为上一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由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评定委员会进行初评后,将初评结果上报市评定委员会,市评定委员会结合纳税人的社会诚信情况,进行审核评定。
第二十一条 市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初步评定为A(含AA、AAA)级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本地新闻媒体或网络上予以公示,并向海关、工商、人民银行、审核、技术监督等部门就纳税人社会诚信情况进行调查。
对公示的纳税人如有异议,当事人应提供详实的举报材料并署实名,市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核查,对等级评定不当的予以变更。
经公示、调查无异议的,市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确认为A级(含AA、AAA)
纳税信用等级;
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未接到反馈意见的,可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对评定为A级(含AA、AAA)信用等级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纳税人发放《
纳税信用 A级证书》、《
纳税信用A A级证书》及《
纳税信用AAA 级证书》,并发放牌匾。
第二十三条 市评定委员会定期对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评定委员会的初评结果进行抽审。纳税人对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的评定程序和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的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异议,国、地税主管税务机接到异议后,应在十日内答复。纳税人对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的答复不满意,可在接到答复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市评定委员会认为纳税人理由充分的,可以要求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重审或直接纠正其评定结果。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假借变更单位名称或以其他办法逃避税务机关实施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监督管理的,税务机关掌握确凿证据后应当对其在两年内实施D级管理。
申请评定信用等级的纳税人,提交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在二年内取消其评定资格,并降低其信用等级。
第五章 升级与降级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的
纳税信用等级经审核达到上级信用等级标准的必须逐级上调;对低于本级
纳税信用等级标准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实行越级式下调的方法重新调整信用等级。
第二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中,发现纳税人
纳税信用等级需向下调整的,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上报市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对其
纳税信用等级进行调整理。
第二十七条 &n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