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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转发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转发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8-14 桂地税发〔2007246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辖区内各级中资财产保险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 国税发〔2007〕5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广西实际,就我区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分级负责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赋予保险机构的法定义务,是车船税征收管理的新方式。
各级地税机关和各级保险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紧抓好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各级地税机关和各保险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业务部门具体负责,督促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建立健全分级负责的管理机制,各级地税机关和保险机构要建立协调协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分工,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各负其责。
二、加强车船税的宣传与培训,做好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做好宣传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在报纸、电台、电视台、杂志等媒体上宣传车船税税法和相关政策;要与保险机构密切配合,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营业场所张贴业务流程,摆放有关车船税的宣传资料,向纳税人提供宣传材料(宣传材料由各市地税局自行翻印),务必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中,也要协助地税机关做好税法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做好培训工作。各市级地税机关和保险机构要对所属各县(区)地税机关和各保险机构及保险代理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有关人员熟知车船税的各项规定,熟练掌握扣缴车船税税款的操作程序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以便顺利开展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
三、明确政策,确保代收代缴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税款解缴方式:保险机构所代收的税款应向保险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解缴,实行报帐制无法直接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解缴税款的,应建立代收台帐,可由上级保险机构代为申报解缴。
(二)税款解缴期限:车船税由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按月并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保险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代收代缴单位要按规定准确提供相关明细信息,按统一规定的格式和信息内容(《车船税代收代缴明细表》格式和内容见附件1)于每月申报解缴税款的同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三)减免税证明: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和外交车辆等符合免税条件的,由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