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地[1993]67号 1993-05-29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近接国家税务局
国税函发〔1993〕674号
《
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内称:“船舶保险合同属于《
印花税暂行条例
》中列举征税的‘财产保险合同’范围。但对于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我局(90)国税函发104号和(91)国税发006号文件规定: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或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在1993年底前免征
印花税。因此,对船舶保险合同的征免
印花税问题应当按上述规定处理”。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
国家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3〕674号 199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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