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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地[1993]67号 1993-05-29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近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3〕674号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内称:“船舶保险合同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财产保险合同’范围。但对于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我局(90)国税函发104号和(91)国税发006号文件规定: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或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在1993年底前免征印花税。因此,对船舶保险合同的征免印花税问题应当按上述规定处理”。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


国家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3〕674号 1993-5-7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