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介机构从事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业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函[2003]185号 200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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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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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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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直属分局:
为了规范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发挥中介机构的服务作用,省局决定对省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引进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经过调查和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介机构从事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业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局,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情况,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二00三年九月十一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介机构从事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业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提高审批时效性,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对我省省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引进中介机构审核进行试点。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税前扣除事项的审核业务工作(以下简称“审核业务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从事审核业务工作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省境内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内部机构及经营管理、财务制度健全。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在近几年内未受到主管部门处罚。
(三)较全面地掌握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能够对企业的纳税和财务情况作出全面公正的评价。
第四条 中介机构进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业务工作应坚持下列原则:一是中介机构在审核业务工作中不能取代税务机关的职能;二是中介机构审核业务工作的内容是审核纳税人所报材料的真实性;三是纳税人应自愿选择审核业务的中介机构;四是中介机构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独立、公正、客观地开展审核业务工作,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被审核纳税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 承办审核业务工作的中介机构,其资格必须经江西省地税局审查确认。对具备本办法第三条 所述条 件且愿意从事审核业务工作的中介机构,持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并填写备案表(见附件3),于每年11月下旬到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审查备案,审查备案结束后,省地税局将通知主管地税局,由主管地税局向纳税人公布次年从事审核业务工作的中介机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