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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国税发[2008]138号 2008-9-5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6.15)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8〕92号)(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嵌入式软件生产企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成本和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的,仍不予退税。
二、申请退税的嵌入式软件生产企业必须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核算生产成本, 按照配比、完整、合理的原则确认软件销售收入,结转硬件成本及分摊相关制造费用。
三、主管国税机关按照核算的嵌入式软件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即征即退额,计算公式按照《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