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部分内容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3〕14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深化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57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制定了《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现予以发布。
第四条 税务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及其上级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
市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局大企业处)为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的主办部门,其他综合部门、业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同配合。
第五条 大企业发生以下情况可能涉及重大涉税事项的,应填写《定点联系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附件1),于事项发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税务局报告:
第七条 与省税务局签约的大企业,其《报告单》除向省税务局提交外,也可以向市税务局提交。
第八条 大企业在浙江省内其他地市的成员企业发生重大涉税事项且该事项涉及大企业总部的,应将事项报告市税务局。
第十二条 市税务局应自受理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大企业出具《定点联系企业重大涉税事项处理意见告知单》(附件2)。报告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出具意见建议的,市局大企业处填写《定点联系企业重大涉税事项延期审批单》(附件3)报经市税务局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三条 经由省税务局授权,市税务局可以向与省税务局签约的大企业出具重大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工作档案和资料库。相关重大涉税事项按流程处理完毕后,由市局大企业处抄送市税务局涉税疑难问题咨询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法规部门)或省税务局(大企业部门)备案
附件1填表说明:一、本报告单根据(新机构名称)《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制度(试行)》进行设计。
三、受理单位是指市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处或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处。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中“坚持服要优质且有感,以问题为导向,抓住主要矛盾,调整关键环节,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服务方式,让纳税人办税更便捷、更贴心、更舒心”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决定废止《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制度(试行)》(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将进一步优化大企业服务,通过标准化、规范化的流程,更好地向大企业提供重大涉税事项服务与管理的意见建议,增强大企业的“获得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15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3〕14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深化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57号)的要求,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现予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