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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地税税一发[2005]6号 2005-4-4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重新公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公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规定,修订后重新公布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山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业经全省税政工作会议讨论,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山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预缴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5%以内 各市可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在省确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的预征比率。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取得的预收款为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计算预征税额:
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预收款×预征率
预收款包括预售款、定金,实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项目登记、按月预缴、最终清算、多退少补”的征管办法。
纳税人应于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后三十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手续。纳税人每月取得的预收房地产收入,应于月份终了后十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填报《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申报预缴税款。纳税人应于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