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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办法修正案》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办法修正案》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2233号 2002-12-18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3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200216号)已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9月24日发布施行,现将其中《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办法修正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办法修正案
第一条 删去第三条。以下各条按顺序前移。
第二条 第四条修改为:“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独立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第五条中的“税务部门”改为“地方税务机关”。
第四条 删去第六条。第七条改为第五条。
附件
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办法
(1994年6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l6号修正)
第一条 为减轻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和其他特定人员的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