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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实行委托代理制出口货物退税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实行委托代理制出口货物退税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废止】
1996年04月02日                 津国税退[199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各出口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 财税字〔1995〕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实行委托代理制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做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出口退税登记问题

无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在申请办理退(免)税前,需先办理《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

(一)企业申领《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时,应如实填写申报表格,并向主管退税机关提供下列凭证和资料:

1、“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3、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4、经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主管退税机关对企业提供的凭证和资料的原件查验后退还企业,对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主管退税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各后30天内核发《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

(二)《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由企业财务部门妥善保管,并据以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请。对未取得《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的企业,主管退税机关不受理其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请。《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

(三)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或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注销税务登记证前或终止生产经营业务之日起15天内,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注销手续。企业《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在变更之日起30天内,持有关证明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每一年度验证换证一次,企业应当在每一年度三月底前持原《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验证换证手续。企业未按规定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的验证换证手续的,主管退税机关不予受理其当年发生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

(五)(已废止)

二、关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出口单证的签发管理问题

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需要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必须由受托方开具并由受托方向其主管退税机关办理签证手续后转委托方。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一式三联应按所列内容规范填写,涂改无效,并加盖受托方公章及有关负责人、经办人印章后,附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副本)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发票等单证,由受托方一并报主管退税机关,经主管退税机关审核无误后,签发“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受托方将代理出口货物与其他自营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