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4]172号 2004-8-30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苏地税规[2010]2号)规定,第三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苏地税规[2011]9号
)规定,第三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4)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在国税发〔2004〕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地方税务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各级地税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但工商登记或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不包括货物运输的单位,各级地税部门也不得为其办理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三、实行承包、承租、挂靠方式提供货物运输劳务但未同时符合《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可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予以审核认定,并加强对这类纳税人的跟踪管理。
四、除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外,新办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新增货物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