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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委六届三次全会精神中有关地方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委六届三次全会精神中有关地方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8-21 云地税〔1996252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六届三次全会精神和省委领导的指示,为了认真解决国有企业当前面临的困难,在我省权限范围内,对地方税收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帮助企业用好、用足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现行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有: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字[1994]001号)的有关减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 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免税优惠: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2)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3)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4)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7)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年。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9)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10%的办法。

2.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6]94号文件中的下列规定:

(11)新办的乡镇集体企业,从投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三年。对新办的城镇集体企业(包括供销社系统新办的加工企业)从投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

(12)对农村乡镇集体和农民集资新建的小电站经营的所得,给予免征所得税五年。

(13)乡镇企业利用废渣(生产烟、酒的除外)、废液、废气和废旧物品生产的产品,暂免征收所得税五年。

(14)“九五”期间国有粮食系统的粮食商业企业(含县以上独立核算单位),粮油加工企业、食品业、运输业、饲料企业及其他多种经营企业,按33%的税率,减征27.27%的企业所得税(即税负为24%)低于税负24%的,按适用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低于33%的税率减征的税款,用于消化1992年3月末以前的粮食企业财务挂帐,挂帐消化完后,用于发展生产经营。

(15)对地方机关、企事业单位为精简机构、安排富余人员而兴办的第三产业,从开办之日起,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

(16)省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及其在云南的分支机构、独资和联合企业,向我省企业转让省级以上获奖科技成果或向我省县级(国有、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和民族自治地区、贫困地区转让各种适用成熟科技成果的,其接受转让的企业,利用转让技术生产的产品,自销售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

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现代企业制度试实施办法》和(云南省国有小型工业企业股份合作制改组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1995]200号)的规定:

(17)对部分纳税有困难的试点企业,需要减免所得税的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地县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云政发[1996]30号)的规定;

(18)税务部门要帮助企业用好、用足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要认真贯彻落实;以有利于搞活企业、发展生产为原则改进和完善税收征管办法。

5.《云南省进一步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的补充规定》明确;

(19)外省在本省“老、少、边、穷”地区的102个县投资新办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6.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6]94号文件中企业实行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同级财政审定返还的规定:

(20)对实行兼并;承包、租赁、委托经营长期亏损企业,凡能单独核算的,从约定之日起,三年内实行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还。

(21)对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超过30万元以上的部分,确需减免的,可报经同级财政批准,实行先征后返还。

(22)对外省在滇注册兴办的企业,除享受省内企业同等的税收优惠外,再给予一定的财政返还。即:省外全资工业企业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一年;合资(联营、合作、股份)企业按省外资本金所占比例返还所得税三年。

(23)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项目完成投产并验收后,凡能单独计算出直接经济效益伪,可在三年内实行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还政策,用于加速还贷或补充企业流动资金。对个别技改任务重的“九五”重点发展产品规划项目的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可给予一年所得税先征后返还的扶持。

(24)为鼓励外商参与我省产业、产品结构的调整,把资金投向现有企业改造,凡投入属省经贸委提出的“九五”重点发展产品规划的项目,建成后凡能计算出直接经济效益的,其所得税超出15%部分,可给予返还。

(二)所得税税前调整扣除项目和税前列支的规定主要有:

1.计税工资的扣除

(1)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对饮食服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未实行以上工资扣除办法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其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43号)规定为550元/人。(包括各种工资、奖金等)。企业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个别经济效益好,劳动强度大的企业,需要提高计税工资标准的,在不高于计税工资标准20%幅度内,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2.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准予扣除的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提扣除。

3.捐赠的扣除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4.业务招待费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全年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的5‰的限度内按实准予扣除。

5.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保险公司或劳动保险部门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养老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