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 2012-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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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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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规定,“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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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江西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江西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机动车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完善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7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依法缴纳税款,不得拒绝。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的适用范围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向我省扣缴义务人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应税未税机动车辆。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应税未税”机动车辆,是指依据现行车船税有关规定应缴纳车船税且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完税凭证的机动车辆。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含代收代缴异地号牌车辆)车船税的年适用税额标准,按《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船税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赣财法[2011]8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在销售“交强险”时,应同时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七条 车船税实行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计算方法:
(一)机动车在购买“交强险”时按一个年度计算车船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基准税额。
(二)购置的新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日期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所载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基准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在销售“交强险”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将相关信息据实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中。不得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机动车车船税,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减免、赠送机动车车船税,不得遗漏应录入的信息或录入虚假信息。各扣缴义务人不得将代收代缴的机动车车船税计入“交强险”保费收入,不得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代收车船税的手续费。
第九条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申报缴纳若干辆机动车车船税,且合并开具同一份完税凭证的,应据实填写《机动车车船税完税车辆明细表》(见附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完税后加盖征税专用章,及时将其与完税凭证一并交于纳税人。
对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足额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销售“交强险”时,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根据纳税人出示的完税凭证原件(属本条第一款情形的,还应同时出示《机动车车船税完税车辆明细表》原件),将上述车辆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然后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属本条第一款情形的,还应将《机动车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