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9-22 云国税函〔2003〕9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云国税函〔2007〕574号)规定,第三条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第一、二、三、四、五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3〕995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局信息中心于每月底前将当月收到总局传递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按照省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提供的清分规则,清分传输到德宏、红河、保山、文山、思茅、版纳、临沧七个有退免税审批权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各地信息中心应及时将接收到的电子信息传给当地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同时,省局信息中心将收到的总局当月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全部传给省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二、对审核中发现没有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或核对不符的,德宏、红河、保山、文山、思茅、版纳、临沧等七个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应将有关明细情况按照《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