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货〔2010〕27号 2010-04-09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现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10]35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已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对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
一般纳税人的最后时限为2010年6月底;逾期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自2010年7月起,按销售额依照
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从2010年7月1日起,本市征管系统将自动累计连续12个月的应税销售额,对超标企业进行提示。各分局应按照《
管理办法
》第八条的规定开展认定工作。
三、对超标企业实行分局、管理所及税收管理员三级管理,税收管理员应在《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