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0-03-30 川地税发〔2010〕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
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49号
)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
》(国税发〔2002〕123号
)有关规定,现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函﹝2000﹞276号)作如下修订:
删除第二条。
修改后的正文附后,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川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