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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烟草公司和烟草调拨站购销凭证印花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烟草公司和烟草调拨站购销凭证印花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2001〕59号 2001-7-26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湘地税函〔2008〕11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规范税收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各级烟草公司、烟草调拨站卷烟购销凭证的印花税征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合同征税。烟草公司、烟草调拨站与烟厂、烟草公司签订的烟叶、卷烟购销合同,应按合同所载金额征收印花税
二、关于省内“卷烟分配计划通知书”的征税问题。目前,省内烟草公司与外省的卷烟购销业务均签订合同,与本省烟厂、烟草调拨站的购销业务不签订合同,而采用“卷烟分配计划通知书”衔接。据调查,“卷烟分配计划通知书”明确了卷烟品名及数量、交货时间、运输及结算方式,有供需双方代表签章,并以此办理供货和结算手续,符合合同订立的程序,具备购销合同的基本要素,具有合同的约束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91)国税发155号通知精神,“卷烟分配计划通知书”属于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照购销合同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