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2012.2.29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规定,第二条中“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的,按《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执行”修改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的,按《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现将《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予以发布,从2012年1月1日实施。

特此公告。

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的,按《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按本规程执行。

第三条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即征即退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凡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

第四条 纳税人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资格,应填写《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务资格认定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生产能力、经营规模、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额、利用资源名称、利用资源主要购进单位等。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专项资料。资料具体情况分产品项目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申报资格认定及退税专项资料一览表》(见附件1)。

第五条 办税服务厅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资料不全的,要求纳税人补报。资料齐全的,将相关资料移交税源管理部门。

第六条 税源管理部门在收到办税服务厅移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审核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派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对其原材料、产成品及其他情况进行实地核实,做好核实工作记录。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办税服务厅。符合要求的报税政管理部门。

第七条 税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审核完毕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 税政管理部门应在分管领导审批完毕后,将签署审批意见的《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传递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领取相关资料。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