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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5]217号2005年12月5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1]8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4)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理顺税务分局与稽查局在税务检查方面的职责划分及工作衔接,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行为,根据《税收征管》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 国税发〔2003〕124号的精神,对全省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税务检查的范畴

税务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税务检查的范畴为《税收征管》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具体内容,不包括税务机关为了解相关涉税信息,加强日常税收管理而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的调查、核查等工作。

税务检查的实施主体为税务机关,包括税务分局和稽查局。

二、 税务检查的分类

根据实施主体和具体目的的不同,税务检查可分为日常税务检查、专项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

(一)日常税务检查

日常税务检查由税务分局具体实施,以了解和掌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情况,督促其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为目的,检查期限原则上以纳税申报的当年为主,检查中发现被检查人以往年度涉嫌违法违规未经稽查的可一并检查。具体包括:

1、税务登记注销检查;

2、纳税评估对象拒绝实地调查,或者阻挠、刁难评估人员实地调查由纳税评估环节传递的检查事项;

3、其他涉及帐簿凭证的实地检查。

达到以下起点标准,税务分局应移送稽查局立案查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涉嫌偷、逃、骗、抗税查补、追缴税款2-5万元,企事业单位涉嫌偷、逃、骗、抗税查补、追缴税款5-10万元,具体金额标准由省辖市级税务机关在规定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二)专项税务检查

专项税务检查由稽查局牵头组织,税务分局协助参与,以整顿和规范部分行业税收秩序为目的。

(三)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由稽查局具体实施,以查处偷、逃、骗、抗税案件,打击税收违法行为为目的,检查的期限以以往年度为主。具体包括:

1、举报案件的查处(对发票违章、税务登记违章、定额不实等专项举报可转税务分局查处);

2、税务分局移送案件的查处;

3、上级交办案件的查处;

4、外单位(包括国际情报交换)转办案件的查处等;

5、稽查局按照一定的方法,选取的涉嫌偷、逃、骗、抗税案件的查处;

6、其他属稽查局职责范围的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

三、税务检查的管理

日常税务检查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由征管处(科)负责,专项

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由稽查局负责。

所有税务检查均应有二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检查人员应出

示税务检查通知书和税务检查证件,检查结束后,应出具税务检查结论。

日常税务检查前原则上应先进行纳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