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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2016-05-03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补充公告》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第四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机构名称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规定,“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后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江西省境内属于固定业户的设有总、分机构且不在同一县(市)的营改增试点企业(下称设有总分机构的营改增试点企业),经省内总机构申请可以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行业或企业的不同情况,汇总缴纳增值税采取预缴税款或分配税款方式。

(一)预缴税款方式。分支机构按当期应税销售额和批准的预征率,计算当期应预缴的增值税额并就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总机构汇总核算当期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应纳增值税额,并将汇总的应纳增值税额扣除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后的余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计算公式:

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分支机构应税销售额×增值税预征率

总机构应纳增值税=汇总应纳增值税-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

(二)分配税款方式。总机构汇总核算当期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应纳增值税额,计算出应纳增值税分配比例,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当期各自的应税销售额进行分配,并就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计算公式:

应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