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4-24                                              甘国税发[2002]1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保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正常运行,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我省金税工程运行质量,现就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凡纳入防伪税控管理的企业必须配备1名(含)以上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操作员,负责本企业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操作和管理。同一操作员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不得兼任两家(含)以上企业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操作和管理工作。
二、操作员实行持证上岗的管理办法。操作员必须经过防伪税控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考试合格,方可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操作员资格证》(附件一,以下简称《资格证》),从事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操作工作。
三、《资格证》由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监制、颁发,统一编号委托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发放。
四、技术服务单位负责防伪税控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以及后续教育的授课、考试命题、组织考试和判卷评分工作,税务机关可派人对考试、评分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或抽查。技术服务单位在培训结束后,应将培训人员的考试成绩报地(州、市)国税局税政部门备案。对考试合格者,技术服务单位应汇总填制审批表(附件三),报地、州、市国税局税政部门审批盖章后,填发《资格证》。
五、企业操作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应提供以下资料,办理《资格证》:(一)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应与原件对照相符);(二)工作单位证明一份;(三)1寸免冠照片1张;(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新纳入防伪税控管理的企业,必须配备持有《资格证》的操作人员。企业发行管理岗位在向企业发行“开票金税卡”和“税控IC卡”前,应查验操作人员的《资格证》,并建立发行登记簿(样式见附件二)。
七、技术服务单位在安装税控设备前,应核查企业防伪税控操作人员的《资格证》,对未配备持有《资格证》的操作人员的,暂不得安装防伪税控专用设备。
八、对已纳入防伪税控管理的企业,各地技术服务单位在2002年12月31日前要对操作人员统一组织防伪税控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考试,考试合格者,补办《资格证》,考试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