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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发[2008]157号 2008-12-29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8年12月31日前,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防伪税控系统中注销“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档案信息,收缴其尚未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自2009年1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收综合征管系统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得选用“废旧物资发票”标志发售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防伪税控系统中的具体操作见省局35号服务器“省局下传/流转税处/金税工程组”目录,操作中的问题应及时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一律不得开具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