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饲料生产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3.04 辽国税发〔2002〕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为进一步加强饲料生产企业免征
增值税的管理,省局制定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饲料生产企业
增值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饲料生产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饲料生产企业免征
增值税的管理,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免税的饲料产品仅限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中所规定的饲料注释范围。
第三条 各类饲料生产企业(包括新办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凡符合国家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可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填报《辽宁省饲料生产企业
增值税免税申请(审批)表》(附件一),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三)辽宁省饲料产品确认登记表;
(四)辽宁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四条 饲料生产企业生产免税饲料产品的检测暂由省级质检部门辽宁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一站(检验沈阳市、抚顺市、丹东市)、辽宁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二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