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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地﹝2007﹞30号2007-08-01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12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1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地税系统各单位:
为做好我市车船税的征收工作,根据《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 津政令第11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 国税发[2007]55号)的规定,现将我市征收车船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税范围
依法应当在本市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规定在本市地方税务机关或者依法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和代征船舶车船税的船舶管理部门缴纳车船税
二、征收管理
单位车辆按照税务登记地,个人车辆按照车辆落户地(以机动车行驶证上住址为准),船舶按照其登记地由主管区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一)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要设立车船税征收窗口,负责办理车船税征收。对于直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含有牌照号等车辆信息的完税凭证。纳税人一次缴纳多辆机动车车船税的,可以合并开具一张完税凭证,同时附缴税车辆的明细表(见附表),列明每辆缴税机动车的完税情况。
(二)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与代收代缴本区县所属车辆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分别建立代收代缴关系,保险机构应当依照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将代收代缴信息传递到地方税务机关。
(三)保险机构将代收代缴的税款统一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以下简称直属局)解缴。直属局于每月25日前按照税款所属地将税款划转至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保险机构支付代收代缴税款手续费。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通过直属局划转的征收信息,审核保险机构传递的代收代缴信息,对代收代缴本区县车船税的情况进行管理。
(四)对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另外再开具完税凭证的,由税款入库地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在办理完税凭证时,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对纳税人"交强险"保单上的完税信息是否与保险机构传递的代收代缴信息一致,审核无误后,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并在保险单上注明"完税凭证已开具"字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的第一联(存根)和保险单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收据)由纳税人收执,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
(五)新购车辆当年的车船税由保险机构在其领取牌照所在地代收代缴。
(六)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车辆,由其主管区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七)船舶登记地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与船舶管理部门建立代征关系,由其代收代缴船车船税
(八)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车船管理部门的联系,取得车船信息,于年度终了后与本区县征收车船税情况进行比对,及时追缴未税车船的税款。
三、纳税时间
车船税按年一次性申报缴纳。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一)新购置的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应当从购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