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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代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代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7.07                                  津地税外〔2004〕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12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1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税分局、塘沽中心支库、各代理支库:


根据市政府《关于收取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有关问题的批复》(津政函[2004]67号)精神,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规范土地使用行为,防止政府土地收益流失,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市场环境,自2004年度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委托市地方税务局收取土地使用费,并追缴历史欠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代收范围。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登记,且土地坐落于市内六区、新四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应缴纳的土地使用费由主管地税分局代收。

二、代收标准。各地税分局应按照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核定土地使用费的通知”的收费标准代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对企业登记使用的土地实际发生减少的,应由企业到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费变更手续,凭变更后的“核定土地使用费的通知”的收费标准代收。

对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型的生产企业(土地等级为一级地区除外),凭市外经贸委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证书”和“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考核合格通知书”,按每年每平方米0.5至3元代收土地使用费(具体标准附后)。

三、代收期限。代收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