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1-29 桂地税发〔2003〕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桂地税发[2007]190号)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第二、第三条 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桂地税发〔2007〕210号)规定,从2007年6月11日起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桂地税发〔2009〕16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现将
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取得的城市改造拆迁补偿费征免税问题
纳税人因市政建设的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拆除其房屋等建筑物而取得的拆迁补偿费,可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纳税人取得的城市改造拆迁补偿费,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1995]81号
)第一条规定并入应税收入计征
企业所得税的,由此所造成的固定资产报废净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准予在缴纳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纳税人取得的城市改造拆迁补偿费,如不并入应税收入计征
企业所得税的,其所造成的固定资产报废净损失不得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除此之外,对纳税人取得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偿费,应一律并入应税收入依法计征
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可扣除费用、财产损失和减免税等审批事项申报期限问题
从2003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可扣除费用、财产损失和减免税等审批事项,应严格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发〔2002〕206号
、
207号
、
2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