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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法〔2004〕13号 2004-06-30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4]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补充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本市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

(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项目除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外,其他发票由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指定;

(二)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以及印花税票代售许可项目由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实施;

(三)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项目中,企业使用百万元版发票的由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企业使用十万元版以及其他专用发票由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批准。

二、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应当在各办税服务厅的电子触摸屏上公示规定的许可事项,并在指定的办公场所或各办税服务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负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