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8]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苏地税规[2011]9号
)规定,第一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4)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管理员工作行为,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六月二十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管理员工作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税收管理员是指基层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税收管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税收执法资格;
(二)熟悉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具有满足岗位需要的财务会计知识和计算机技能;
(三)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
第三条税收管理员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的原则。税收管理员既要按户管理涉税事务,承担管户责任;又要按照征管业务流程,依法对所管纳税人的具体涉税事项实施有效的控管,贯彻管事要求。
(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税收管理员应当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将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源管理的全过程,要在强化管理中提高服务水平,在优化服务中加强管理。
(三)分级与分类相结合的原则。税收管理员应当根据纳税人
纳税信用等级和生产经营规模、行业经营特点等不同类别,确定相应的管理和服务方式。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基层地税机关要按照“属地管辖、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监控到户”的原则,设置税收管理员岗位,分解落实工作职责。
第五条税收管理员的基本职责为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主要负责对税源税户的监控管理、涉税信息的采集核实、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税情民意的联络传递等。
税收管理员一般不直接从事征收税款、涉税审批,不直接决定行政处罚等工作;不得替代应由纳税人自行履行的涉税义务。在交通不便地区和集贸市场的零散税收,可以由税收管理员依据双人上岗、票款分离的原则直接征收。
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调查核实涉税信息;
(二)根据需要补充采集涉税信息,并及时整理、更新、存储相关信息;
(三)分析利用涉税信息,实施税源监控;
(四)对日常管理中发现纳税人的违法违章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送达税务文书;
(五)对纳税人进行税收政策宣传、辅导,为纳税人提供涉税资讯;
(六)其他日常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章 工作内容与要求
第一节 户籍管理
第六条及时调查核实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掌握管理责任区内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各项内容。
第七条督促外来经营纳税人及时办理报验登记,并对其实际经营情况、税款缴纳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跟踪了解和掌握管理责任区内纳税人外出经营情况,督促外出经营纳税人到期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第八条有计划地对管理责任区域进行巡查,发现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业户,及时按规定程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限期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发现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业户,及时按规定程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限期办理纳税申报,纳入无证户管理。
第九条做好停业户、注销户的调查核实工作,防范假停业、假注销情况的发生,按照流程做好停业户、注销户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发票及税务证件的清缴。
第十条做好变更户的信息调查核实工作,及时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变更以及户籍变化的其他情况。对需要清缴税款、发票和税务登记证件的变更业户,按规定流程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按相关要求对非正常户进行调查核实,提出非正常户认定、解除的意见。
第十二条对纳税人下列行为,提出管理建议或纠正处理意见:
(一)未按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凭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帐户并向地税机关报告帐户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五)其他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十三条督促纳税人按规定设置帐簿。督促纳税人按规定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督促纳税人按规定报备财务会计制度、处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
第十四条做好发票使用的日常辅导和管理工作。加强对纳税人发票领、用、存的日常监控,对发票使用的各类异常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五条督促纳税人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定期了解掌握税控装置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对纳税人下列行为,提出管理建议或纠正处理意见:
(一)未按规定报备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及说明书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帐簿或未按规定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开具、取得、使用、保管、缴销发票等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五)其他违反帐簿、凭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节 申报征收管理
第十七条负责纳税人应申报税种、申报期限及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负责代售印花税票许可、委托代征税款等事项批准后的后续管理和业务辅导等工作。
第十八条督促纳税人按时申报和缴纳税款,对逾期未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催报催缴。
第十九条对纳税人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核实纳税人欠税情况;及时了解掌握欠税纳税人的资产处理情况;按规定做好欠税分类认定、欠税公告的初审和上报、欠税清理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进行税收定额的分行业典型调查。对不建帐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实地核实,提出定额核定的意见。跟踪管理临界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达到起征点后,督促其及时申报纳税。
第二十二条对纳税人下列行为,提出管理建议或纠正处理意见:
(一)未按期申报纳税,或者经催报催缴期满仍未申报缴纳税款的;
(二)欠税纳税人处理不动产、大额资产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三)税收定额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不符的;
(四)其他违反申报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节 纳税评估
第二十三条借助多种手段,根据掌握的各种涉税信息对确定的评估对象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