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6]22号 2006-03-02
USHUI.NET®提示:《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
)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省局《
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 (
浙地税发[2002]94号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印发后,各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不断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因地制宜制定了有效的管理办法,保证了印花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起到了公平税负、堵塞漏洞、方便纳税、避免税款流失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50号
)精神,经研究,省局决定扩大我省印花税的预征范围,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实行预征税款的范围
除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的“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和《
试行办法
》已规定实行预征税款的行业外,对其他企业的应税凭据均实行按经营收入预征印花税的办法。
对“营业帐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两个税目所列举的应税凭据,仍由纳税人自行购票贴花。
二、实行预征税款的计税依据
除《
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