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4.20 大地税发〔2005〕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加强对跨区域变更地址纳税人的迁移登记管理,提高办税效率和纳税服务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的规定,对迁移登记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迁移登记的适用范围
迁移登记是指市内四区(含高新技术园区,下同)的纳税人的经营地址或住所发生跨行政区域迁移,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且属于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受理范围的纳税人。
二、关于迁移登记的工作程序
(一)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机构受理纳税人的迁移税务登记申请。受理的证件、资料按照《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机构的受理人员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根据“属地
征管”原则确定纳税人迁达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并向迁出地和迁达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传递纳税人的迁移登记信息。
(三)迁出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接收到纳税人的迁移登记信息后,对纳税人的迁移情况进行核实,不清算税款。通知纳税人暂停办理一切税款入库手续,同时对在途税款进行确认。其中:纳税人当期申报未入库的税款,由纳税人到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打印《税收缴款书》,税款入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国库;纳税人当期申报已划缴国库而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未进行销号处理的税款,由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结税款入库手续,避免出现“银行已入、税务机关未入”的现象,确保纳税人迁移数据的准确。
(四)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迁移登记情况核实后,如同意迁移,应缴验已使用的发票和缴销未使用的单本发票后向其下达《迁移通知书》,并向市局信息中心传递《迁移纳税人情况审核表》;如不同意迁移,填报《迁移纳税人争议裁决表》,向市局
征管处说明其情况,由
征管处进行裁决。
(五)市局信息中心根据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迁移纳税人情况审核表》,将纳税人的所有(当年和历年的)
征管基础资料信息转入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当年1月1日至迁出日期间的
征管信息备份在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机构传递迁移登记信息。
(六)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机构根据市局信息中心传递的迁移登记信息,通知纳税人持《迁移通知书》到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机构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并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
(七)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自接收到信息中心转入的迁移登记信息之日起,履行对迁移纳税人的税收管理职责,应对迁入纳税人的
征管基础信息进行认真审核确认,保障纳税人
征管基础数据全面、完整、准确。
(八)各基层局于每月26日(节假日顺延)上午到市局
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