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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社会保险费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社会保险费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2001〕013号 2001-3-2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湘地税函〔2008〕11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四部门《关于征收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湘地税发[2000]95号)文件(以下简称95号文件)下发后,部分市州反映一些政策界限不够明了,不便于基层执行。经征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私营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划分问题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8]200号)文件规定: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