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建筑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的暂行规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年10月9日 黔地税发〔2009〕1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 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建筑业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的暂行规定》已经省局2009年9月17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补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通信线路工程、输送管道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划分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3〕16号
)第三条第(十三)款的规定执行。
二、在2009年1月1日前已签订的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中的设备价款的扣除标准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从2009年1月1日起签订的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由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符合本通知划分原则的,其价款可按规定不计入应税营业额,凡不符合本通知划分原则的应照章征收
营业税。
四、建设项目工程中不计入应税营业额的设备价款可先按工程(概)预算中列明的设备品目计算,以工程决算的设备价款进行清算。
五、建安工程设备价款以设备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外汇结算单(外汇结算凭证)载明的金额为准。设备运费应计入应税营业额征收
营业税。
六、工程项目主管税务机关要对
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实际发生情况进行核实,即对购买的设备是否与工程(概)预算中列明的相符,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外汇结算单(外汇结算凭证),发票的付款方、受票方、设备名称及价款等内容是否真实,对未列入该项目工程(概)预算的、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不符合本通知划分原则的设备所产生的价款应照章征收
营业税。
七、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我省
建筑安装工程中设备与材料划分的原则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省局报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的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我省
建筑安装工程设备价款计税营业额的扣除标准,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3〕16号
)第三条第(十三)款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设备与材料的划分原则
(一)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装置。
1、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管道。
2、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的仪器及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
3、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
(二)材料是指为完成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
材料一般包括:
1、设备本体以外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而需由施工企业进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
2、以成品、半成品形式供货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电线、电缆、灯具等。
3、刷油、防腐、绝热材料。
4、
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具体划分
(一)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1、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床、铸造机械、各种起重机、输送机、电梯、风机、泵、电动机、压缩机、煤气发生炉、工业炉等及其全套附属零部件等均为设备。
2、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金属构件等均为材料。
(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1、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油开关;装置式(万能式)空气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主令(鼓型)控制器、磁力启动器、电磁铁、电阻器、变阻器、快速自动开关、变直流报警器;成套供应高低压开关柜、配电屏、动力箱、控制盘、控制箱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支持瓷瓶等均为设备。
2、安全变压器、刀型开关、保险器、杆上避雷针、绝缘子、金具、电线杆、铁塔、支架等金属构件;照明配电箱、电度表箱、插座箱、户内端子箱电缆、电线、母线、管材、型钢、桥架、梯架、横槽盒、立柱、托臂、灯具、开关、插座、按钮、电扇、铁壳开关、电笛、电铃、电表、等均为材料。
(三)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置工程
1、制造厂以成品或半成品形式供货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等;工艺设备在试车必须填充的一次性填充物材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煤、干燥剂、催化剂等)及变压器油等,不论是随设备带来的,还是单独订货购置的,均视为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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