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5.10 辽国税发〔2001〕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为了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报免
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规范和加强审核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低免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90号
)等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以便研究处理。
附件:
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规范和加强审核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批免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90号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按核实征收方式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
第二章 条件
第三条 允许抵免
企业所得税的设备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
(二)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且不属于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国产设备;
(三)国内企业生产制造、购买方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和购买方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
(四)1999年7月1日以后、且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设备。
第四条 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也可以适用本方案。
第三章 抵免
第五条 企业符合条件的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
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买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设备购置时间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形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第六条 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
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
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
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投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
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该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首先按照税法规定给予免税,其设备投资抵免额可延续下一年度进行抵免,但延续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年。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以前年度为累计亏损的,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税法规定,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后,确定投资抵免。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前一年为亏损或者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设备购买前一年度的
企业所得税额以零为基数,计算其新增
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查补的
企业所得税额,属于设备购买以前年度的,计入该所属年度缴纳的
企业所得税税额基数;属于设备购买当年或以后年度的,不得作为可抵免的新增
企业所得税额。
第七条 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购买的按规定退还增值税的国产设备,其已退税款不得计入设备原价。
第四章 审批
第八条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申请报免
企业所得税,应在设备购置后两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和以下资料:
(一)《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见附表2);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五)企业合同复印件;
(六)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七)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若企业从非生产制造部门购买的设备、或者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资金购买的设备、或者没有取得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设备,但按照规定可以抵免
企业所得税的,在办理抵免
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相应提供购买设备发票,不用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第十条 企业符合本方案第四条规定申请抵免
企业所得税,应单独报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应按照本方案有关规定逐户进行实地审核,审核企业上报资料是否准确无误、设备购买情况与企业资金运转和财务核算是否相符,据实确认投资抵免额。
第十二条 纳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企业应将涉及抵免的以前年度购买国产设备情况进行汇总并正确计算抵免额,填写《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申请审批表》(式样见附表1),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执行。企业上一纳税年度新购设备的,还应同时附送本方案第八条规定的资料。
第十三条 企业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或者资料不符合要求影响抵免
企业所得税和汇算清缴工作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同时符合退还增值税条件,应在汇算清缴前办理完毕退还增值税审批手续,正确计算国产设备原值、折旧额和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时,应在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A15)中注明经税务机关核定的抵免金额,同时附送《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