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2012.04.16 渝地税发〔2012〕80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各中资产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12〕19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纳入《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
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车型目录)的车辆,保险公司应于销售交强险的同时,根据车型目录,在审核投保车辆信息后,办理免征或减征
车船税。
二、对符合车型目录的车辆,纳税人在申请减免税时,新车应提供标注有车辆型号或产品型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由保险公司留存备查);旧车应提供标注有车辆型号或产品型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车辆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由保险公司留存备查)。不能提供上述证明资料的,不予享受此项政策减免。
三、对符合车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