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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函〔2012〕108号 2012-05-16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2016年5月25日 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2年7月1日起(所属期)均应按规定纳入本次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试点范围。
二、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核定扣除实施办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我省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统一采用投入产出法。
三、《核定扣除实施办法》第九条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按下列办法计算:
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额=(期初库存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13%、
期初库存农产品包括购进用于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和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
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由试点纳税人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确认。
四、根据《核定扣除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