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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12-07 云地税发〔2004223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以第7号令公布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省局已会同省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云国税发[2004]4号),就共同实施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省局在今年2月召开的全省地方税收征管工作会议上,下发了《云南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经过一段时期来充分的讨论和修改,广泛听取各地的意见和建议,现将修订稿正式下发(见附件)。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反映。

云南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颁布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云南省境内涉及办理地方税务登记事宜的,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其注册地与生产、经营所在地不在同一县级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分别向注册地、生产、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四条  临时税务登记证编制代码为:国内公民临时税务登记证代码为其业主居民身份证号码。外籍、港、澳、台人员临时税务登记证代码为:行政区域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边境地区管理的有效证件等)号码。
第五条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第六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除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住所和经营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机构资金组成情况;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件、复印件等。
第七条  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必须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证件、资料、复印件等。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为扣缴义务人的,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时,必须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证件、资料、复印件等。
第十条  实行按月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停业,停业时间在15日以内的,不予调减其应纳税额;停业时间在16日以上25日以内的,应调减当月其应纳税